章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王丹 更新时间 : 2017-08-09 浏览量:462
一、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购买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各种类型电动汽车10辆,在原告付完定金、支付完合同款项后,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发货4辆后便一直找借口,延迟发货时间,最后便杳无音讯。原告无奈诉至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律师办案思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买卖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在收到货款后,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发送大部分货物及处理好售后服务,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由此产生的损失。因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负责人要求原告直接把货款打给被告二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相关规定,其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对该案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官审判思路
法官审理本案过程中,主要针对双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违约条款、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审查。
四、审判结果
法官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电动汽车买卖合同》;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及货款8万元并按月息2分从违约之日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被告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押金/货款/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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